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明确了电子证据可被视为诉讼证据提交的规定。
在《决定》当中,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其中第一和第二条表明了微信、QQ、微博私信等聊天记录将在民事诉讼中被视为证据被提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决定》的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也写明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所以如果你在通讯软件上进行一些涉及到纠纷利益的聊天时,必要地保存原始聊天记录将有利于日后发生法律纠纷时更好地进行维权,而如果是截图的形式或者复印件的形式,也要进行一定的公证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