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检察工作 走出智慧检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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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大数据应用已成为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助推器”,各地检察院不断在推进信息化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上下功夫、求实效。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取得了许多有特色的经验,尤其是在大数据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智慧检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日,主题为“大数据促进检察监督与业务协同”的第六场检察大数据应用沙龙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人员着力探讨如何充分运用大数据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责,促进智慧检务工作整体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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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用已成发展趋势

智慧检务的全面建设,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钟福雄介绍,2017年5月,最高检正式提出了智慧检务4.0的概念。从历史看,智慧检务4.0是基于过去20多年,1.0版的检察数字化、2.0版的检察网络化、3.0版的检察信息化基础上提出的;从内容上看,智慧检务4.0包括智慧办案、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支撑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智慧办案是核心,智慧支撑起到推动作用。可以说,智慧检务4.0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和实践论。

怎么建立智慧检务?钟福雄表示,智慧是智慧检务4.0的根本特征,核心任务是在检察机关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基础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智能化、全方位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和全体智慧支撑。背景是适应当前社会从信息时代迈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变革,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一代技术在检察机关的深度应用,实现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入融合。云计算+检察工作是智慧检务4.0的网络支持,大数据+检察工作是智慧检务4.0的具体实施。创新是智慧检务4.0的基本方法,核心任务是通过科技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双面驱动带动检察工作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应用已成为检察监督“助推器”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大数据应用已成为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助推器”,各地检察院不断在推进信息化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上下功夫、求实效。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取得了许多有特色的经验,尤其是在大数据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智慧检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大数据在侦查监督中应用广泛。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副部长方嘉凡介绍,该院研发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可绑定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实现每案必监督,并覆盖侦查活动全过程。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助理李岚介绍,湖北省也已建成省、市、县三级联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涉刑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智慧刑事执行检察为服刑人员维权提供了绿色通道。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马玉涛介绍,该院自主研发检察官电子约见系统、罪犯权益保障信息平台和评估系统,方便服刑人员轻松联系或约见检察官,畅通服刑人员维权的绿色通道,并通过系统自动量化计分,对达到一定分值的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案件审查标准的统一和规范。

“北京市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正在探索对海量的监控视频进行智能分析,从而自动发现异常监管活动,进而为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指引。”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宝跃谈道,“可通过探索算法模型,将检察官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经验固化下来,让电脑替代人工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过滤掉无用信息数据,把有价值的内容推送给检察官,提升监督的针对性”。

“利用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法院执行等基础核心数据,对刑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提高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精准度。”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申占群提道,“河北省检察院通过刑事执行检察综合信息平台与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平台互联互通,动态掌握全省监管场所被关押人刑罚执行基本信息,特别是对申请减刑、假释各个环节的程序、意见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发送检察建议”。

但在建设应用大数据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和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苏庆国提出,首先要解决公、检、法、司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及安全保密的问题,让业务部门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应用平台促进检察监督工作;其次要做好大数据应用运维保障工作,不断调整大数据分析计算模型,以满足业务变更的需求,保证应用平台的鲜活力。

大数据在检察监督中的应用前景

利用大数据助推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还需不断摸索,协调好管理、技术和理念的转变,使大数据运用在智慧检务中呈现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表示,公诉工作对大数据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基于大数据设计的证据审查、收集和审查运用的标准,对于审判监督案件以及一些敏感案件,如北京的快播案、内蒙古的玉米案、河南的野草案、天津的气枪案的判断,都可以起到辅助认定的作用。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也可以适度放开不起诉的适用。以前由于办案人员对不起诉标准很难把握,导致实践中过于谨慎使用,削弱了不起诉作为审前分流的重要功能。通过大数据标准,可以对撤回起诉的案件、不抗诉案件、不起诉案件进行分析,找出规律,保证办案人员独立作出诉讼决定。

大数据可以为审判监督提供信息来源。“通过对公诉案件起诉书与判决书自动、智能化进行量刑、犯罪事实方面的信息提取,开展类案比对及差异性分析,为公诉部门高效、准确进行审判监督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撑。”重庆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田渝表示,重庆市检察院还在探索将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应用于公诉。

目前,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首要任务是借公益诉讼的“东风”,乘势而上,公益诉讼的大数据应用大有可为。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下一步将成为检察数据应用的重点领域。“大数据助力公益诉讼主要体现在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案件的分析研判上。在线索发现方面,检察院和环保、水务等部门的数据能不能实现共享?如果PM2.5爆表,检察院能不能实现检测?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否可以开展公益诉讼?”在河北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李强看来,这些都是今后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大数据应用可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北京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高兰圣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检立方”决策平台可以对民事抗诉案件进行节点控制,实现自动报警,可将最高检确立的数据标准检验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及时进行专项分析和指导,还能对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筛选。

信息共享平台的最大功能,是为检察监督提供精准信息。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方洁介绍,“北京市检察院在北京市公安局各个分局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了五个派驻检察室,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有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信息整合和应用,拓展了线索挖掘渠道。”

大数据可以帮助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李继华介绍,“北京市检察院视频检察系统可自动提取在押人员自残、病发、医护人员等与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接触等情况,发现被监管人员的异常情形,从而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可以加强检察监督的联动。河北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王志刚介绍,河北省检察院初步建成了刑事执行检察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了由以往以派驻检察室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主,到市、县(区)对辖区局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而到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面立体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大飞跃。

体现大数据应用的信息共享平台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河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武汝廷介绍,“石家庄和张家口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安机关实现了信息共享。检察人员持有公安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密钥,能够看到公安机关从受理案件开始录入办案系统的全部海量数据,可以从中发现公安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智慧检务实践经验来看,大数据的运用对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工作效能、服务群众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提升了检察工作质量。

责任编辑:未丽燕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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