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的生产生活早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它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大量的新型涉网纠纷。特别是,由于互联网自身固有的跨地域、去中心化、在线化特性,新型涉网纠纷对现行法律理论、司法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中研普华研究员祝大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7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记者梳理发现,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随后,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出,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其本质在于将现代科技应用和司法审判活动深入结合起来。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法院设立的本质在于不仅具备了智慧法院的技术或者智能的特性,同时又将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审判各项工作的深度融合,并且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所以说,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确的区别。换言之,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的网络化形式。
“要为成立互联网法院这件好事点赞,互联网法院是落实互联网+战略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改革与时俱进的表现,法院就像追逐互联网公系车的一个乘客一样,必须跑快点,才能追得上,否则就落伍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刘俊海强调,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赶上互联网的专车,而是通过互联网专车,调整互联网纠纷,让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跑得更稳、跑得更可持续、跑得更健康。
面临的阻力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法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系列具体的问题。
祝大荣认为,互联网法院在实操过程中,其最大的阻力是理念问题。“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要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国家和人民。”祝大荣告诉记者。
然而,阻力问题在刘俊海看来,首先担心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他强调,千万不要以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应该偏向杭州的互联网企业。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那也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
所以,刘俊海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将面临很现实的问题,其究竟是地方法院,还是全国性的法院,是地方粮票还是全国粮票,执行的法律是全国性的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都应进一步明确。
另外,“互联网法院面临着如何打造服务型互联网法院的问题。”刘俊海坦言,当外地的原告要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去起诉,其成本怎么解决是个问题,当案件只能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杭州互联网法院又如何方便外地当事人参与诉讼。
对此,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解释道,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总原则是不能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因此,该法院并非对全国的涉网案件都具有管辖权,也不是只能管辖杭州地区的涉互联网案件,例如广东的消费者要起诉淘宝上的产品质量纠纷,就可以因第三方平台淘宝在杭州而连带诉至互联网法院。
麻策表示,这次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于在线开庭存证、原被告在线化识别等互联网技术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线证据的实时调取也将成为日后审判实践的日常,这对于互联网技术高效的安全应用是极大的挑战。
同时,刘俊海强调,对于互联网法院的法官要有专业素质的挑战,法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互联网、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现在电子商务市场出现了各种第三方支付方式和平台,未来由技术问题导致诉讼,该如何解决。所以法官也得加强学习。
其实,“互联网法院应该是全国的互联网法院而不仅仅是杭州的,当涉网案件集中管辖后,法院会面临海量案件的涌入,这就考验司法的智慧,要对案件进行分流,避免案件积压并导致公众对互联网法院创新能力的质疑。”麻策认为,总体上,整个司法领域都对互联网法院充满信心。
互联网法院发展前景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的设立,就是要把涉网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相对地剥离出来,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且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撑,搭建起专业、高效、便捷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
记者梳理发现,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的审判新模式,诸如美国密歇根州在2001年设立的“赛博法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电子送达、网络庭审。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E-诉讼法”规则。韩国推行的“电子法庭”等。
记者了解到,杭州素有“电子商务之都”之称,随着电商市场日益活跃,涉网纠纷不断涌现,并逐步进入司法领域。这或许是首个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的目的之一。
另外,麻策告诉记者,互联网法院是将原本属于余杭(电子商务)、滨江(知识产权)和西湖区法院(电子支付类)的管辖集中归属管辖,即原来这三个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目前互联网法院也将不具有管辖权。
那么,未来会不会有更多类型的案件通过互联网法院处理?而互联网法院会不会越来越普遍?
对此,祝大荣认为,杭州不仅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重地,而且已形成全国性的跨境电商、网上产品质量监管、网上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信用示范体系。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有利于通过先行先试和补齐短板,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培育、现代网络治理乃至网络强国建设的有效制度保障。
另外,祝大荣表示,在互联网相对发达、涉网案件多发频发的地区,往往也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一方面法官对专业的互联网知识要边实践边学习,另一方面受限于时间精力,往往难以进行深入研究,专业化程度远远不够。
所以,“设立互联网法院,能够集中力量,组建专门审理涉网案件的审判团队,在大量类型化涉网案件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完成调研成果转化,大大提升涉网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祝大荣补充道。
“至于其发展前景,我持一个比较谨慎的乐观态度。”刘俊海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先走一步。接下来,可以在北京等大城市也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但坚决反对互联网法院的蜂拥至上、搞形式主义。
刘俊海建议,在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基础之上,将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萃取出来,搞清楚互联网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办案规律。然后按照诉讼需要,再在其他大型城市,设立若干个互联网法院。
当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将极大地促进法院审理体系的专业化分工,相信以后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涉网案件通过互联网法院管辖,毕竟互联网法院诉讼的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麻策补充道。
除此之外,“现在既然有了互联网法院,将来是不是应该有个互联网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刘俊海认为,仲裁是民事诉讼法之外,解决争议的第二个方式,既省时又省力省钱。
“这只是在互联网法院之外涉及到互联网仲裁院,或者互联网仲裁委员会的一个建议和想法。希望仲裁机构与时俱进,赶得上互联网的历史步伐。”刘俊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