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任务部署,近日,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十三五”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要求加快完善国家信息化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国信息化发展能力,提升经济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
《“十三五”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全文如下:
信息化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信息化发展能力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信息化标准在制定修订、应用实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缺乏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标准不一、越位错位、交叉重复等问题时有发生,不能有效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国家标准制定存在重技术轻管理、重引进轻创新、重工程轻产品等问题,应用实施效果不佳;标准化政策、人才等基础能力不足,国际信息化标准工作进展缓慢,国际话语权不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加快完善国家信息化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国信息化发展能力,提升经济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信息化战略作出的增强发展能力、提升应用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三大战略方向,着力推进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着力增强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标准规范的服务能力和应用水平;着力推动信息化标准国际战略布局,加快我国信息化标准走出去,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支撑和引领“十三五”信息化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加强信息化各类各层级标准协调发展,推进信息化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网络安全、政策规划等与标准体系的统筹衔接,增强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围绕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以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研发主体的作用,增强标准化工作基础能力,推进信息化标准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应用创新和管理创新,引领和驱动信息化创新发展。
开放合作,引领发展。立足全球视野,统筹标准引进来与走出去,统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信息化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双向转化,引领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提升标准领域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体系清晰、框架合理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标准科研、创新供给、社会化服务等基础能力大幅提升,信息化标准在引领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信息化标准走出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信息化标准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明显提升。
二、加强标准规划布局
(四)建立完善国家信息化标准体系。顺应全球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建立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充分体现技术先进、应用广泛、系统完整的要求,满足信息化创新发展的需要。围绕《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滚动实施,制定年度信息化标准工作计划,明确信息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重点,充分考虑存量,做好制修订标准与现有标准的衔接和协调。适应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创新迅猛发展的趋势和需要,精简和优化标准评审流程,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
(五)优化信息化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领域重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标准化工作各环节管理,加强技术审查,避免信息化相关标准重复立项、内容交叉、指标不一,促进工作规范有序。加强对部门、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信息化标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推动优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提升标准化基础能力
(六)增强专业性标准机构的基础科研能力。加强专业性标准化科研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开展信息化标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鼓励信息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与优势团体、企业深度合作,支持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信息化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创新机制,促进信息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有机结合。
(七)提升网信企业的标准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网信企业将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和专利。建立完善先进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制度。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培育标准化意识,促进创新发展。培育和树立信息化标准研发和应用示范企业,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提升网信企业标准制定能力。
(八)强化信息化团体标准的供给能力。开展信息化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技术创新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建立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形成标准竞争机制。通过第三方对信息化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良好行为开展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九)提高信息化标准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健全促进国家标准公开的机制和措施,进一步增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标准资源共享,提高标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信息化专业标准化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以标准化为支撑的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对国家和行业重点标准发布解读报告。
四、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
(十)核心信息技术。开展操作系统、高端芯片、高端服务器、集成开发平台等基础通用性技术标准的制定,通过标准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加快推动量子信息、未来互联网、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前沿性和颠覆性技术的标准研究,开展专利导航与布局,培育运营高价值专利和知识产权,抢占技术制高点。开展信息领域非对称、“杀手锏”技术标准研究,推动核心信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拓展国际标准新领域。
(十一)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IPv6)、三网融合等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移动通信、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重点技术标准的研制。开展融合媒体云平台、有线无线卫星融合网、智能电视终端、地面数字电视无线传输等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标准落地。加快空天一体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标准研究,促进网络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十二)数据资源。加快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地理信息空间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一体化的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开展数据资源语义描述、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数据质量管理标准研制,为部门间网络联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标准支撑。建立数据产权保护、数据开放、隐私保护标准体系,推动数据开放、数据共享管理标准研究,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应用。加强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开放和应用等环节的安全保护标准研究,保障敏感数据的安全。
(十三)信息经济。研究建立“互联网+”标准体系,加强产销环节信息化标准的统筹。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信息化标准研制力度,加快农业物联网、农业农村大数据、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撑智慧农业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及其综合标准化体系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加速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完善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的标准化体系,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研制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规范,推动商务认证、交易、支付、物流等环节的标准化工作。研究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信息化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电子政务。加快开展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二期)工作,修订完善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制定集约化建设指南、政务数据共享协议等标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支撑体系、一体化平台和关键保障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内网标准化建设。加快电子文件标准研制,开展电子发票、电子证照、电子病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票据、电子图纸、电子合同等标准研制。加快建设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体系和社会治安立体防控标准体系。扩展和完善会计、审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会计审计数据接口、计算机会计审计技术、应用支撑和系统运维等标准研制。完善涉密信息系统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
(十五)信息惠民。建立新型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涉及的管理与服务标准,加快构建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标准体系。持续研制和完善建筑行业、综合交通、教育、人口与健康医疗、能源资源、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智慧林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地理信息等领域信息化标准。
(十六)网信军民融合。健全国家和军队信息化标准体系,提高信息化领域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促进军地信息化建设成果双向转移和资源共享。创新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国家标准中纳入军事需求和在军事领域采用民用标准,鼓励军队人员参加国家标准制定。加强军民信息化领域标准信息通报,促进标准化专家技术组织、标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支持各类社会科技资源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标准建设。
五、强化标准贯彻落实和应用推广
(十七)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标准应用主体的宣传和解读,促进标准应用实施。积极引导各地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政策制定和工作部署时尽量引用国家标准。推动重大工程或者科研项目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明确标准要求,将标准作为考核和评审的重要参考。
(十八)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依托专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领域标准测试服务平台。开展对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开放共享、电子政务等重大工程建设的信息化领域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市场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标准符合性测试和安全测试,推动信息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推广应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测试报告,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九) 强化标准实施考核评估。制定信息化标准实施考核评估办法和指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收集、汇总、整理考核指标数据,开展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化工作考核评估,发布信息化重点标准实施评估情况。
六、拓展国际标准化工作
(二十)加强信息化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重要平台作用,通过中欧、中德、中英等标准合作机制,推动信息化重点领域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信息化领域标准翻译力度,提升与主要贸易国的一致性程度。
(二十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国内外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比对分析研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影响力评估,做好我国信息化国际标准规划布局。鼓励和支持专业标准化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网信企业在信息化国际标准组织中,争取更多技术机构领导职务,承担秘书处工作,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我国科研机构、团体和企业在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互联网金融、审计数据、智能运输、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等领域,积极筹建国际标准化机构、联盟或协会。
(二十二)加快信息化标准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信息化、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建设等重大项目和工程需要,充分依托外交、科技、商务、援助等合作平台和机制,建立信息化领域重点标准走出去项目库,优先在东盟、中亚、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和地区开展标准应用培训和推广。
七、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
(二十三)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建立国家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信息化领域标准统筹推进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国家信息化标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信息化领域重点国家标准立项和发布,确保信息化相关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有效衔接。发布年度国家信息化标准工作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家信息化标准制修订情况、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标准制定人才和国际标准规则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标准制定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标准化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信息化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标准化专家库。积极推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业绩与个人荣誉、职务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挂钩,吸引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标准化工作。
(二十五)开展信息化标准试点示范工作。遴选一批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力的产品和技术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依托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基础建设等境外合作项目,综合利用对外援助、优惠贷款等多种手段,积极推动在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广播电视、卫星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建立我国技术和标准在海外标准化示范基地。
(二十六)加快信息化领域标准化检测机构建设。研究信息软硬件产品检测新方法与信息技术,为相关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研发生产企业等提供信息软硬件产品检测与咨询服务,促进网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七) 完善资金支撑政策。统筹用好国家现有财政渠道,加大对信息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外文版编译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标准化工作及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对实质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给予政策优惠。
(二十八)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和重大标准宣传,传播信息化标准知识,提高标准化意识。利用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比活动,进一步调动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信息化标准工作的良好氛围。